建城規〔2021〕4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城市管理委(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務局,重慶市經信委,海南省水務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現將修訂后的《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行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是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具體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真實、準確、及時、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凡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均應當予以公開。
第六條 信息公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企業屬于上市公司的,其公開的信息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業信息公示等相關規定。
第七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信息,應當以清單方式細化并明確列出信息內容及時限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在確定公開信息時,重點包含下列內容:
(一)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用水、用氣、用熱等辦事服務信息;
(二)對營商環境影響較大的信息;
(三)直接關系服務對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關生產安全和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
(五)社會輿論關注度高、反映問題較多的信息;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重要信息。
公開內容原則上以長期公開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階段性公開的內容,應當予以區分并作出專門規定。
第八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信息目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一)企事業單位概況
主要包括:企事業單位性質、規模、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辦公地址、營業場所、聯系方式、相關服務等信息,企事業單位領導姓名,企事業單位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能等。
(二)服務信息
1.城市供水行業
(1)供水銷售價格,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標準,有關收費依據;
(2)供水申請報裝工作程序;
(3)供水服務范圍,供水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時限、網點設置、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
(4)計劃類施工停水及恢復供水信息、抄表計劃信息;
(5)供水廠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信息;
(6)供水設施安全使用常識和安全提示;
(7)咨詢服務電話、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
2.城市供氣行業
(1)燃氣銷售價格,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標準,有關收費依據;
(2)用氣申請、過戶、銷戶等服務項目辦事指南;
(3)供氣服務范圍,燃氣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線上線下辦理渠道、時限、網點設置、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
(4)計劃類施工停氣及恢復供氣信息、安全檢查計劃及抄表計劃信息;
(5)燃氣質量、燃氣及燃氣設施使用常識和安全風險、隱患信息;
(6)咨詢服務電話、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
3.城市供熱行業
(1)熱力銷售價格,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標準,有關收費依據;
(2)用熱申請及用戶入網接暖流程;
(3)法定供熱時間,供熱收費的起止日期;
(4)熱費收繳、供熱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時限、網點設置、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
(5)計劃類施工停熱及恢復供熱信息及抄表計劃信息;
(6)供熱及供熱設施安全使用規定、常識和安全提示;
(7)咨詢服務電話、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
(三)與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服務有關的規定、標準。
第九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方式,以主動公開為主,原則上不采取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通過多種形式在用戶所在地公開,便于公眾知曉。
發生停水、停氣、停熱等緊急情況時,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在用戶所在地傳統媒介和新媒體平臺公開。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限時回應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關切的問題,優化咨詢服務,滿足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的信息需求。
信息公開咨詢窗口應以熱線電話或網站互動交流平臺、現場咨詢等為主,注重與公共企事業單位客戶服務熱線、移動客戶端等融合。
第十三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公共企事業單位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公開內容及時限要求,原則上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緊急信息應當即時公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指導,規范信息公開行為。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共企事業單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申訴。收到申訴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門工作制度,明確處理期限,依法及時處理對有關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申訴。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不當公開信息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2008〕213號)同時廢止。